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 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杨传堂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 圩
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
商务▅部部长 高虎城
工商总︽局局长 张 茅
质检总ξ 局局长 支树平
国家网信办主▆任 徐麟
2016年7月27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卐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〇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〇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 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①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 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ω 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 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 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卐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ω 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ξ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ㄨ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ζ 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ξ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〇。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卐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①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〇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Ψ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ζ 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ω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〇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①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①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ζ、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ω 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 出租汽车发票。
第@ 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 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卐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ζ 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ξ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々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 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ζ 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①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Ψ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Ψ 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ㄨ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ㄨ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 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ξ 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卐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卐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〇: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 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 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ㄨ享信息,或者ξ 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卐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ζ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Ψ 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ζ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ω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々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ㄨ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卐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Ψ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①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Ψ 体实施细则。